有相应事实依据,公众人物应对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

张兰败诉,法院:有相应事实依据,公众人物应对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总阅读。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声明中称,法院认定周刊的案涉报道不侵害张兰的名誉权。2025年3月22日,张兰以该报道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周刊提起诉讼。(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查看TA的文章>。2024年8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8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兰不得在网络平台上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发布涉及徐熙媛的交往经历、婚姻关系、离婚事宜、子女生活、健康状况、消费记录事宜的相关内容,直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时止。返回,查看更多。2026-08-19 09:15。阅读 ( )。8月18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邓高静律师就“张兰诉‘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发布律师声明:“周刊”胜诉、张兰败诉。2025年3月19日,周刊依据前述民事裁定书原文及网络可查信息,对徐熙媛诉张兰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以及张兰曾公开针对徐熙媛发表的言论进行了报道。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院认为:1、周刊发布的涉案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平台的言行相关,特别是其中关于公众人物利用网络账号炒作营销的内容与维护网络空间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4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布于: 上海市。张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声明中提到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图源:@邓高静律师。2026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5)京0491民初19756号民事判决书,对张兰关于周刊的案涉报道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张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